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规定,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本业务装备配备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提升海门法院业务装备配备水平,配备了无人机装备,旨在更好的服务审判执行工作。
8月23日,该院指派经过无人机飞行培训合格的干警对刚刚服役的无人机进行了试飞、试拍等调试工作。
该无人机的技术优势是能够定点起飞,降落,对起降场地的要求不高,可以通过无线电遥控或通过机载计算机实现远程遥控,同时,无人机具备了设备搭载的多元化,以及适配性比较好等特点。
无人机的服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特别是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拍摄取证难等诸多难题,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增添了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