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无人机“黑飞”亟须法治“护航”

来源: 网页作者: admin发布时间: 2021-05-25阅读量:
摘要:近年来,无人机不仅在巡查交通、测绘地形、农田水利等领域大显身手,也在个人爱好者中掀起飞行热、航拍热。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渐凸显:不明飞行器闯入要害敏感区域、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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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人机不仅在巡查交通、测绘地形、农田水利等领域大显身手,也在个人爱好者中掀起飞行热、航拍热。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渐凸显:不明飞行器闯入要害敏感区域、干扰民航飞机正常飞行、航拍泄露国防机密等事件不断增多。杜绝“黑飞”,亟待解决无人机管理中高位阶法律缺失、追究责任难等问题。

随着高科技普及和销售价格日趋平民化,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使用已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产与生活。但伴随着无人机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的社会现实,制度化、规范化的有序管控却显得相对滞后。尤其是想飞就飞的“黑飞”乱象,更是对国家航空安全和民众生活构成潜在威胁。用健全完善的法治管控无人机“黑飞”,已成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所谓“黑飞”,就是没有取得私人飞行驾照或者飞机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的擅自飞行。这种未经批准、没有计划的“黑飞”,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深度分析其危害,更有可能威胁到国家相关机密和军事设施的安全;鉴于其具有可携带一定载荷的特性,稍加改装即可变成攻击性武器,成为潜在的暴恐威胁;一旦受到干扰而导致失控坠落,势必会侵害到地面安全。其在现实中对航空秩序的干扰,更是不乏其例。

剖析无人机“黑飞”乱象,高位阶、专门性法律缺失是关键诱因。纵观现行法律,对无人机管理和约束性条款呈散见与碎片状态。我国仅有《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和《军事设施保护法》两部法规,载有涉及航空器在军事禁区飞行的申请、审批和相关禁令规定;民用航空法没有相关具体条文,刑法也只是侧重于对无人机违法使用的事后处罚。尚在起草中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其位阶仍属行政性法规,其效力刚性远低于法律。

就航空器管理主体而言,也是九龙治水、多头共管。包括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内的民用航空器由民航部门管理,航空模型则由体育部门管理,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理,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多头共管的弊端,就在于监管主体多元、监管界限模糊、监管职能交叉、执法效率低下。而现实中对违规“黑飞”无人机的处置,也大多是用反制枪将其击落了事,而无后续的介入调查和跟踪问责。违法成本低也导致“黑飞”乱象屡禁不止。

无人机“黑飞”是一个涉及从地面到空中的全流程事件,治理乱象不能只管天上、不管地面,只管物、不管人。制定高位阶、专门性法律,就当致力于长远全面、统一协调、标本兼治的综合性管控体系。要结合现实国情,涵盖各种情形,确立基本制度及关键性问题法律框架,对无人机生产、销售、使用、监控实施全程规范,明确行业标准、责任主体、工作机制、违章处置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各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加强军地协同,确保国家空防安全、公共安全与公民安全;对飞行爱好者及无人机飞行从业人员要考取相关资格证书,实行飞行报备制度。只有让法律充分介入、健全管控机制,让法治切实为无人机导航、护航,无人机发展才不会偏离航线、“黑飞”乱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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