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处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将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 不按适航管理规定使用民用无人机
处罚: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无人机驾驶人员未满14周岁且现场无成年人监护
处罚: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无人机人员没有取得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
处罚: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出合格证或者执照载明范围驾驶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暂扣合格证或者执照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 私自改造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破坏空域保持和被监视能力,改变速度、高度、无线电发射功率等性能的行为
处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合格证或者执照,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六、 从事飞行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登记
处罚:由军民航空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从事轻型、小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违反飞行限制条件飞行,未经批准擅自飞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未经批准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除空中禁区以外其他不允许飞行空域的;发生影响飞行安全的特殊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处置不当的;不服从管制指挥指令的。
处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其他违法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以及暂扣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2个月至1年以及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航空相关许可证书申请。
八、 从事飞行活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用无人机国际登记
处罚:由军民航空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从事轻型、小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九、 携带或者邮寄民用无人机入境违法规定
处罚:由海关暂扣涉事无人机,并对携带或者寄递轻型、小型无人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携带或者寄递中型、大型无人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 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